《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发布实施
发文:段一挺   发布时间:2016-03-02   访问量:13040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要求,《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核准书第50号),现正式发布。

  《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总则、办学活动、举办者与学校、学生与学员、教职员工、内部治理结构、经费与资产、外部关系、学校标识和附则共10章68条。

 

附:《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全文


序  言

    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创建于1956年10月,前身是洪都四〇四职工业余大学,1972年更名为洪都机械厂七·二一工人大学,1979年更名为洪都机械厂工学院,1990年更名为南昌飞机制造公司工学院,2004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南昌飞机制造公司工学院的基础上设立江西航空职 业技术学院。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举办者)。学校业务接受江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条  学校简称:江航职院

学校英文名称是Jiangxi Aviatio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校英文缩略名为:JAVTC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溪桥东一路219号

第三条 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监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定位:

(一)目标定位:办学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质量优良,努力建设成为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省内一流、国内航空业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

(二)类型定位:以高职教育为主体,兼顾中职教育,涵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全日制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发展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办学类型。

(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掌握就业岗位(群)所需知识、技能、素质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四)服务定位:立足航空,服务江西,面向全国。充分利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航空工业在我校的资源优势,培养中、高层次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航空制造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证。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条  学校以航空制造类专业为主干,机械、电子、信息、管理、财经、经贸、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形成主动适应航空制造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数量适宜、具有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科研工作为教学服务,通过科研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推行产学研结合,努力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学校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指导学校按规划实现。

(二)按照机构管理权限,批准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命权限提请任免或任免学校干部。

(三)审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对学校定期开展审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学校上缴办学经费结余。

(四)提出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根据举办者整体战略发展提供办学资源。

(二)    确保学校法人地位不受侵害。

(三)帮助学校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四)在学校终止时,依法妥善安置与举办者签署劳动合同的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并组织实施招生。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社会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企业和社会需要,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承担举办者的培训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二)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自主活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校成立学生权益保障机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全员合同聘用(或聘任)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成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四年。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六) 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管理权限任免。

第三十五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中层干部。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机制。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单数,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主任由校长推荐。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有关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专业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总数的60%,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设立系(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授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系(部)采取主任负责制

第五十条  系(部)履行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部)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四)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工作。

(五)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上级拨款、学费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接受中航工业洪都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并接受中航工业洪都的经济责任监督。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各个时期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曾在学校工作和进修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第五十五条  校友会由校友依法自愿组成,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努力提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水平,主动推进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充分开发和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加快学校合作平台和体系建设。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学以知道、教以成德。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形徽标,同心圆形轮廓、内环中心组合图案及中英文使用白色,以蓝色(底色)为主基调。同心圆环之间上半部分是学校中文名称,下半部分是学校英文名称;图案下方“195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内环中心组合图案由英文字母J和h组成,代表江和航的首字母。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有校名和学校徽志。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举办者审核,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指定学校章程委员会为章程监督执行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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