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费的管理,规范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退学、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退费
第二条 新生注册报道期间退学退费
(一)新生报道期间退学退费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退学手续,辅导员收集学生退学申请书、银行卡号等材料提交至招生处,由招生处办理学生退费手续。
(二)新生报道注册后退学退费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退学手续,辅导员收集学生退学申请书、银行卡号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办理学生退费手续。
第三条 在校生退学退费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退学手续,辅导员收集学生退学申请书、银行卡号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办理学生退费手续。
第四条 学生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款)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生退学学费、住宿费退款:
1、参照《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执行。
2、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住宿费。
3、经学校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已缴学费不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
(二)学生退学代收款退款:代收的教材款,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休学、复学的学生缴费规定。
(一)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休学,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不需缴纳复学当年的学费,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宿舍标准缴纳,教材费据实缴纳;
(二)在第二学期办理休学,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休学前的费用后,按差额收取复学后费用。教材费据实缴纳。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缴费规定。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已缴纳本学年原专业学杂费,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
第七条 转学的学生缴费规定。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年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年标准收取。
第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老生老办法收取费用。
第九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时间计算。
第十条 学生退学、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转专业、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等学籍异动情况,由教务处在两周内书面通知财务处。
三、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