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进程,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设立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校长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5-1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校在职教学科研专职人员,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副教授,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2.各专业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3.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须报请校长审批。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要求出席会议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60%,同意委员调整的人数不得少于参会人员的50%,调整决议通过后报校长办会会议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2.评议、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3.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包括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等级;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优秀论著等;评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评定科研成果发表杂志的级别和著作的学术价值;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4.审议重点专业和重点学科的申报;审议校级重点专业、重点学科的设置。
5.承担学校委托的其它科研决策、咨询等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至3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评价中具有最高权威的地位。各单位组织各类与学术有关的评审,其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学术委员会成员中遴选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学生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学术争端等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工作的,经学术委员会议讨论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为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1年5月修订,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