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对该决定进行申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教师代表人选由人事处负责推荐,学生代表人选由学校学生会负责推荐,推荐人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相关会议。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含)委员参加;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复查结论需要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多数通过;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述处理,复查结论需要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书面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学生申请委员回避,应当在知道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陈述,或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委员向申诉人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且首次申诉已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到学生工作处填写《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申诉申请表》。申诉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两种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原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原处分决定的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处理部门无权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
3.违反规定处理程序的。
对于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原处分决定的,原处理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或处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以留置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人、同学代表到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将情况记录在案,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复查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已于2021年1月19日经校党委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