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范围为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可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目标明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班级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班级推荐。各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各班级同时上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择优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所在二级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如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复审。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复审。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审定,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指定银行统一给获得资助的学生办理银行资助卡,国家助学金将按总金额的50%分学期,按时、足额发放至获得助学金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期综合评价、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助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助学金,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已于2021年1月19日经校党委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