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审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党委书记共同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委、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度两个学期都获得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在前两名。
第八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达到第四点要求,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江西省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年级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推荐,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所在二级学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如无异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评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同时上报《(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及学生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将名单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生学期综合评价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奖学金,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已于2021年1月19日经校党委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