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创建于1956年10月,前身是洪都四O四职工业余大学,1972年更名为洪都机械厂七·二一工人大学,1979年更名为洪都机械厂工学院,1990年更名为南昌飞机制造公司工学院。2004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南昌飞机制造公司工学院的基础上设立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学校办学性质由“公办”变更为“民办非营利性”,并于同年5月在教育部完成备案。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校、校长、教职工及其他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简称:江航职院
学校英文名称:Jiangxi Aviatio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校英文缩略名为:JAVTC
第二条 注册校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东一路219号
第三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事业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大力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办学定位
(一)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高等职业院校。
(二)目标定位:办学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质量优良,努力建设成为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省内一流、国内航空业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
(三)类型定位:以高职教育为主体,涵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全日制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发展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办学类型。
(四)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掌握就业岗位(群)所需知识、技能、素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五)服务定位:立足航空,服务江西,面向全国。充分利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航空工业在我校的资源优势,培养中、高层次的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航空产业、国防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证。
(六)目标办学规模:在校生20000人左右
第五条 办学任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是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学校业务接受江西省教育厅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七条 办学方向:学历制教育、培训、科研开发、校企合作、咨询服务。
第八条 专业设置:学校以航空制造、航空维修、航空运输、航空运营类专业为主干,机械、电子、信息、管理、财经、经贸、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形成主动适应航空产业、国防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数量适宜的、特色鲜明的结构化专业群。
第九条 教育形式:学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工学结合,实施现代学徒制,开展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等教育形式。
第十条 教学实践: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进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努力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监控评估: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建立中共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吿工作,任期四年,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大力发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学校中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2、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突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7、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学校党委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委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从严教育管理党员,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第十八条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学校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有关规定健全党务组织机构,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学校党员交纳党费全额返还;建设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党建活动场所。
(二)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民办高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成员选拔和运行。理事会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行政规章及学校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8、听取和审定校长的工作报告;
9、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10、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党委书记、校长出任学校副理事长。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一般应不少于两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的,由副理事长、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1、校长辞职、辞退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2、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大变故;
3、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
3、校长提议的。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和校长提议召开时,理事长应当在五天内决定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专门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安排、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二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议题;
3、会议期限;
4、参会人员;
5、发出通知的日期及签发人。
理事会会议议题由理事会工作人员征询产生并由理事长最终确定。理事会会议通知由理事会工作人员拟定,并经理事长签署后送达每位理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对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的公布时间、公布方式,应按会议决定执行,出席会议的所有成员未经理事会授权,不得事先通气,不得擅自扩散。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三重一大”事项;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按顺序进行审议。
理事会对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宜审议下项议题。对重要问题的讨论,如遇重大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共识时,由理事长作最终决策。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名(授权其他理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理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录。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理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或其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理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或反对;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决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学校档案妥善保存。
(三)校长及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2、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3、组织实施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
4、向学校理事会提名副校长、学校中层管理人员人选。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组织对学校中层以下干部职工按照学校绩效考核奖惩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7、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以下工作人员;
8、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9、学校理事会其他授权工作。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受校长的委托,协助分管学校部分行政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对所分管的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会议的决定,有执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力。重要问题及时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职权应当完善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校长应当加强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领导负责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该成立校务委员会,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根据工作的需要,学校理事会、党组织负责人可以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行使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权的议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理事会和政府部门决定,审议上报的重要事项;
2、审议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3、审议以学校名义或以校长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和政策性文件;研究与部署重大办学措施;
4、拟定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方案并报理事会审议;
5、商议师资队伍建设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报理事会审议;
6、商议并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评审意见,报理事会审议;
7、编制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和维修项目立
项,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后勤管理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8、拟定招生、就业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工作方案和重要措施,报理事会审议;
9、商议学生工作及其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报理事会审议;
10、拟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学改革事项,报理事会审议;
11、拟定联合办学、科研开发等合作项目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12、需要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校务委员会成员参加时方可举行,并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1、会议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机制,“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会议表决必须全程记录,全体与会人员明确书面表决意见,如果出现重大分歧由校长报理事会审议。
凡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可以成为校务委员会的议题。各单位职责范围内和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可不提交会议讨论。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议题的选择,一般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与分管副校长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确定。
2、提交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就所议事项提供充分的资料和数据,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应一并提交。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明确清晰;所提出的对策,应当切实可行;所提出的方案,一般应当有备选方案。
3、校长办公室应根据会议内容,草拟会议通知并提交校长签发。校长办公室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4、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主持。
5、校长办公室对会议议题和事项议决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保存归档,经校长签发后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贯彻落实。
6、校务委员会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扩散和传播会议讨论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学术科研有关的,应当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的意见;与师生权益有关的,应当听取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或家长代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校长应当健全学校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校长及其校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第四十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制按照学校岗位责任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1、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行政责任追究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四)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为5人,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人,任期四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推荐、校纪委督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其中监事长由学校举办者提名推荐、副监事长由学校纪委书记、学校工会主席担任,教职工代表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学校的财务;
2、对理事会成员、校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当理事会成员、校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损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学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五)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五十五条 选举、罢免法定代表人属于理事会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遵守理事会会议相关程序及表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至二次。
第六十条 教职工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工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七)学术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有关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由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师委员任期一般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一年。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八)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校制定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上级拨款、学费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科研收入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社会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事务,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学校对自身教学运作的结余不分红,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十条 学校对通过各种筹资途径取得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财务管理接受举办者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并接受举办者的经济责任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学校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政策,严格财经纪律。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部门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编写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和运营管理分析报告。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举办者和学校之间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七十四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设立理事会实施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并通过理事会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策略;
(二)指派理事长、监事长,提名理事、监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举办者整体战略发展提供办学资源;
2、确保学校法人地位不受侵害;
3、帮助学校建立教育、教学、实践基地。
第七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2、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并组织实施招生。
3、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社会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企业和社会需要,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4、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6、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7、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6、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7、受教育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为其办理退学、转学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1、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3、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4、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之后资产的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注销等均须由理事会做出表决通过,在财产清算后由理事会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1、学校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2、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3、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况出现时。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要对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和处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以学校自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包括但不限于:
1、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勤勇、达智、力行、博艺”。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形徽标,同心圆形轮廓、内环中心组合图案及中英文使用白色,以蓝色(底色)为主基调。同心圆环之间上半部分是学校中文名称,下半部分是学校英文名称,图案下方“195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内环中心组合图案由英文字母J和h组成,代表江和航的首字母。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9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法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享受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理事会应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学校发展服务。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2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对本章程内容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第九十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