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二章教代会职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个人利益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学校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校务公开,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提出的改革发展实施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厂务公开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罢免、更换理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的事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并提前印发给教职工代表;
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方案,并提前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预审,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二、职能部门按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有关方案进行修改后,正式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并做出大会决议。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下一次大会上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对学校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如需修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重新审议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动员教职工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
六、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七、提名理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一节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应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在教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按学校教职工总数的3%确定。教职工代表中一线人员不低于40%,中级以上管理人员约为30%,专业技术和一般管理人员不超过30%。
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实行替补制,教职工代表退休、调离学校、离开原部门及原岗位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部门所产生的教职工代表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十五条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工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和单位设置状况,确定代表总数和名额分配方案,按工会小组划分选区;
二、工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动员,组织教职工以选区为单位,发扬民主,充分酝酿教职工代表候选人;
三、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教职工进行直接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学校领导分到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四、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教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五、教职工代表选出后,应按小组组成代表组,代表组长由小组的教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学校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组织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教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履行教职工代表职责,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对选举部门的教职工负责。选举部门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部门的教职工代表。
第二节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时,教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10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时,教职工代表按教职工人数的20%至30%确定,但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至1000人以下时,教职工代表按教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少于40人。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教职工代表人数,宣布开会;
二、由校长作上年度学校工作报告;
三、教职工代表组就报告进行讨论;
四、由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针对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大会作出说明;
五、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决议草案等进行表决;
六、宣布大会结束。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大会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该选举或决议事项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