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发文:金继荣   发布时间:2015-05-29   访问量:236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学校的招生规模及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学校从社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聘请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或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与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教师(含实践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社会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建立一支高质量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条件与聘任

第二条   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文化程度、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与技能人员。来自其他院校的教师,应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三条              外聘教师应为人师表,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全面关心学生成长。

第四条              外聘教师可以受聘承担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第三章  聘任方法

第五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主动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其他院校了解人才信息,建立系(部)外聘教师人才库。每位受聘教师必须填写《外聘教师登记表》并交教务处审核汇总,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凡需聘请外聘教师承担具体教学任务的系(部),应于前一学期对其进行任课任职考核(包括听课、所学专业是否对口、实践能力等),考核通过后,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安排、下发《教学任务书》。

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每学期开课前,须到有关系(部)了解所任教课程的总课时及教学要求(包括实验及实践性环节),按规定的计划课时上课。

第九条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认真填写《课程授课计划》,并于开学后两周内交系(部)主任审核。

第十条   认真备课,上课必须有详细教案,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教案。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对作业要及时、认真批改和讲评,做好作业情况登记工作,课程结束后将作业登记表交教务处。开课时请向班主任或班长索取学生考勤表、作业登记表;课程结束后将学生实验报告、学生成绩表、作业登记表交教务处存档。上课应对学生进行考勤,每月 26 日前将当月考勤表交系(部)干事。 

第十二条    按时上下课,课后及时填写教学日志;如因事或因病不能上课,须提前半天办理调课手续,填写好《调课申请单》。课程考试前按教务处出卷要求将 AB 卷并附参考答案(电子稿)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需借用扩音器的教师,由个人到实训处交纳押金借用。所借物品,如新学期不继续任课的最迟应在开学后三周内归还,逾期押金按赔款处理。

第五章      学生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理论课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其中:考试课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 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占 20-30%);考查课由任课老师在最后一次课随堂测试,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期末测试等综合评定;省教育厅、学校组织的抽考课程,以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实践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http://218.64.68.150/jiaowu)。

第十六条    凡缺课、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数在四分之一(业余班为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开出不准考试学生名单,提前两周交教务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课时津贴发放

第十七条   课时津贴按教师职称、实际上课课时发放,每月月底核算课时,次月 18 日左右划入个人银行帐号。

第十八条   凡因个人原因离岗,实际授课课时不足计划课时的25%,课时津贴按实际授课课时的 60%计算;不足计划课时的 50%,按授课课时的 70%计算;不足计划课时的75%,按授课课时的 80%计算;不足计划课时的 90%,按授课课时的 90%计算。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未办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去上课者,扣减双倍课时津贴;私自调课一次扣减 2 课时津贴;上课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扣发1课时津贴;未按要求布置、批改作业者,视具体情况扣发课时津贴。

第二十条    造成各类教学事故责任者,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本人所负的责任大小,扣发或停发有关津贴。

第七章    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对外聘教师的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参照《外聘教师工作考核办法》进行,每学期对综合考核优秀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比例:按外聘教师总数的 1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额度:课时津贴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课时增加 5 元。

第二十四条    评选程序:每学期结束前由各系(部)按外聘教师总数的 15%推荐,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会议讨论,于下学期初进行评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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