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学校的招生规模及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学校从社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聘请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或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与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教师(含实践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社会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建立一支高质量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条件与聘任
第二条 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文化程度、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与技能人员。来自其他院校的教师,应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三条 外聘教师应为人师表,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全面关心学生成长。
第四条 外聘教师可以受聘承担课程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
第三章 聘任方法
第五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主动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其他院校了解人才信息,建立系(部)外聘教师人才库。每位受聘教师必须填写《外聘教师登记表》并交教务处审核汇总,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凡需聘请外聘教师承担具体教学任务的系(部),应于前一学期对其进行任课任职考核(包括听课、所学专业是否对口、实践能力等),考核通过后,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安排、下发《教学任务书》。
第四章 职责
第八条 每学期开课前,须到有关系(部)了解所任教课程的总课时及教学要求(包括实验及实践性环节),按规定的计划课时上课。
第九条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认真填写《课程授课计划》,并于开学后两周内交系(部)主任审核。
第十条 认真备课,上课必须有详细教案,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教案。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对作业要及时、认真批改和讲评,做好作业情况登记工作,课程结束后将作业登记表交教务处。开课时请向班主任或班长索取学生考勤表、作业登记表;课程结束后将学生实验报告、学生成绩表、作业登记表交教务处存档。上课应对学生进行考勤,每月 26 日前将当月考勤表交系(部)干事。
第十二条 按时上下课,课后及时填写教学日志;如因事或因病不能上课,须提前半天办理调课手续,填写好《调课申请单》。课程考试前按教务处出卷要求将 A、B 卷并附参考答案(电子稿)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需借用扩音器的教师,由个人到实训处交纳押金借用。所借物品,如新学期不继续任课的最迟应在开学后三周内归还,逾期押金按赔款处理。
第五章 学生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理论课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其中:考试课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 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占 20-30%);考查课由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http://218.64.68.150/jiaowu)。
第十六条 凡缺课、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数在四分之一(业余班为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开出不准考试学生名单,提前两周交教务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课时津贴发放
第十七条 课时津贴按教师职称、实际上课课时发放,每月月底核算课时,次月 18 日左右划入个人银行帐号。
第十八条 凡因个人原因离岗,实际授课课时不足计划课时的25%,课时津贴按实际授课课时的 60%计算;不足计划课时的 50%,按授课课时的 70%计算;不足计划课时的75%,按授课课时的 80%计算;不足计划课时的 90%,按授课课时的 90%计算。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未办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去上课者,扣减双倍课时津贴;私自调课一次扣减 2 课时津贴;上课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扣发1课时津贴;未按要求布置、批改作业者,视具体情况扣发课时津贴。
第二十条 造成各类教学事故责任者,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本人所负的责任大小,扣发或停发有关津贴。
第七章 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对外聘教师的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参照《外聘教师工作考核办法》进行,每学期对综合考核优秀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比例:按外聘教师总数的 1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额度:课时津贴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课时增加 5 元。
第二十四条 评选程序:每学期结束前由各系(部)按外聘教师总数的 15%推荐,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会议讨论,于下学期初进行评选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