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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江西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须知
发文:金继荣   发布时间:2014-03-18   访问量:15210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2、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学历条件: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经测试合格;
  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水平;
  (5)身心健康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3、行政许可程序流程
  高等院校专职教师到本人任教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到教育厅受理处领取申请材料并组织教师填写--学校核实后交省教育受理处查验、受理并转师范处办理--师范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师范处对认定的教师上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资格证书统一编号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申请人所在学校按照统一编号填写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送师范处验印--申请人所在学校到省教育厅受理处领取验印后的《教师资格证书》,统一发放给被认定的申请人。
 
4、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5、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本人填写一式二份);
  (2)《申请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材料表》(一式一份);
  (3)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
  (4)《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
  (6)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一式一份);
  (8)近期小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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