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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待遇
发文:李元辉   发布时间:2013-10-23   访问量:3514

劳保供养的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门诊费补贴。

根据《关于参加南昌市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司企字[2004]832号)文件精神,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已确认为供养关系的,每年末一次性发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门诊补贴。2008年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

2、丧葬补助费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丁款之规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其数额为公司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1周岁至10周岁的,为月平均工资的1/3;不满1周岁的不给。我公司每年41日进行调整。

3、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我公司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可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可分为三类情况:(一)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月领取,目前标准为240/月)。(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每年调整),按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标准,配偶40%,子女30%,之和不超过100%。(2009年:配偶705.8/月,子女529.35/月)。(三)离休职工(含“建老”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月领取,37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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