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学工处和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担任。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学工处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之后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到学工处填写《学生处分申诉申请表》。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 学工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在复查决定做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校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