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文:李元辉   发布时间:2017-08-28   访问量:2211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严明学习纪律,规范学籍管理,结合《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延期入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体检复查,或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新生,经教务处审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1年的手续;

(二)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并寄送相关材料到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要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诊断书),经学校审核,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招生就业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依据教育部考生录取数据对其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审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检,教务处最终对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予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2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

缓交学费办理程序: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助贷中心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详见《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专科各专业的学制为3年。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二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仍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年级学生,如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其中,对于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学校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二年级第一学期可以平级转。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允许转专业:

(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调整者;

(二)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某些突出专长,或因休学创业及退役后的个人需要,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单招生及五年一贯制学生;

(二)入学超过1学年的学生;

(三)所修课程考核有不合格的学生;

(四)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十五条 我校定向士官班学员在大一、大二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统一安排其转出定向士官班,转至相同专业继续完成学业(大二期间如无相同专业则留级转相近专业):

(一)出现不符合定向士官招收条件者;

(二)经学校考核不合格者;

(三)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定向士官者。

定向士官班空缺名额的增补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中择优选拔,报请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增补。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书面学籍变动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及系主任审查后,报教务处审定,最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在第二学期中期办理。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招和五年一贯制);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出书面学籍变动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及系主任审查后,报教务处审定,最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因病休学及休学创业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经家长、班主任、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期开学1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并填写“复学报告”,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三)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仍有10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其最长修业年限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不办理手续的,30日内学校注销其学籍; 

(二)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退费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暂行规定》(赣教计字[2003]166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我校大三定向士官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完成学业,因个人思想原因拒绝前往部队担任士官者,缓发毕业证书1年;

(二)完成学业,前往部队院校受训期间或派遣部队后,因个人思想原因拒绝担任士官或在部队出现问题被退回者,缓发毕业证书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结业2年内完成相差课程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如仍有课程未完成,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升、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学年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不超过4门(含)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不及格门数累计4门以上者,按留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较大无法跟原年级学习,可以申请到下一年级学习。申请审批手续应在每学期前2周内办理完毕。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原《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2005版)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涉及学籍管理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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